明辨真假职业放贷人——司法护航施工企业摘帽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在此背景下,一批专门以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应运而生。因职业放贷是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其交易隐蔽、资金来源多样、借款金额和利率较高,容易滋生“套路贷”、暴力催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此我国对职业放贷行为予以严格规制。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就职业放贷人的基本含义、行为模式及行为效力作出解释。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新增“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再次明确职业放贷行为的基本特征及法律后果。结合九民会议纪要及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职业放贷的基本特征是出借行为的经常性、营利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而判断放贷行为是否具备上述特征,往往与出借人的放贷次数、涉案金额等量化标准密不可分。为此,九民会议纪要提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我们浙江省作为民间经济活跃的大省,也早在2018年11月16日,就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从出借人的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等方面制定了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各地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远未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也采取审慎态度,不同地区制定的量化标准虽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但存在适用僵化风险,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的问题,往往成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博弈的焦点。
浙江某家老牌施工企业,就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陷入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风波。该施工企业将承建的项目内部承包给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垫资能力下降,为避免项目资金链断裂导致农民工讨薪;劳务班组、材料商集中起诉等事件发生,企业多次临时出借资金给项目经理用于项目运转。该案中,企业以民间借贷起诉项目经理要求还本付息,一审法院也支持了企业的全部诉请,但在二审阶段,却意外被扣上了“职业放贷人”的大帽子。二审法院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在一审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涉案金额总计近2000万元为由,机械适用浙江省制定的量化标准,作出该企业是职业放贷人的结论,并据此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不支持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仅支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这一纸判决,让施工企业陷入了巨大的经营危机。一方面,该判决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甚至产生重大亏损的风险。该企业尚未判决或还未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其他法院均可以参该案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不支持借款利息或违约金的诉请,而法院能够支持的同期贷款利率,根本无法覆盖出借资金的成本;该企业此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生效判决,也面临被撤销改判的风险;因该判决导致企业进入中级人民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导致该企业所在集团及其他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受到牵连。
另一方面,这一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包括该企业在内的浙江省施工企业实行的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正常运转。为避免触碰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的红线,施工企业可能不愿再出借资金给项目经理。但如果不出借周转资金任凭项目资金链断裂,大量工程将出现无法施工、延期施工甚至烂尾的情况,企业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诸多不利后果,内部承包制也将难以正常运转。
本律师团队临危受命,接受施工企业再审阶段委托。我们通过分析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法的相关判例,厘清职业放贷人的本质特征,指出本案二审法院存在未根据职业放贷人的本质特征进行实质审查,机械适用浙江省制定的量化标准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梳理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从本案施工企业的借款目的是用于建筑施工而非放贷;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而非贷款;借款对象是内部项目经理而非不特定对象;借款利率远低于民间借贷法定上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辨明该施工企业区别于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高院在2020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绍2号建议的答复》,曾明确指出“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的偶发性和临时性贷款同时收取适当的资金占用费用,一般认定为有效。如果出借对象为项目承包人,出借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实际用途也是为了项目运转,一般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亦不构成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标准”。浙江省高院的这一答复,客观看待施工企业内部借款的行业背景和现实困境,准确界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也成为我们论证本案施工企业不构成职业放贷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
法院结合我方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在充分研判案情的基础上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观点,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系因建设工程需要同行拆借而产生,案涉借款又实际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不属于职业放贷人。据此依法撤销了二审的错误判决,重新对该施工企业内部借款的行为作出评价,为其摘掉职业放贷人的帽子,有效挽救了企业的经营危机。同时,省高院也关注到本案约定借款年利率12%存在较高的情况,酌定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有效规制了建筑行业收取高息的不规范现象。
这一案件的再审改判,对于今后审判实践中依法妥善处理施工企业内部借款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区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既有效避免法院机械适用法律导致企业利益严重失衡,也传递了禁止职业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引导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信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诠释了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监督纠错,切实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为扎实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创造了良好氛围,对护航浙江省建筑工程行业,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