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4年第6期)
一、法规速递
0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的公告
2024年8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正式发布。
《合规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开展的、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以促进直播带货业态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将直播带货治理重心从事中监管、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
《合规指引》对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逐一提出具体合规要求,共计四章三十一条。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登记核验、禁限售商品管控、检查巡查、记录保存、信用管理和评价、违规公示等方面等加强责任落实;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要依法依规发布广告,保护知识产权,开展公平竞争,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并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
据悉,“直播带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已列入北京市深入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重点任务清单。
《合规指引》第二十条强调,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合规指引》第二十七条强调,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结合《合规指引》、《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等多地出台的合规指引等,只有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为核心开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方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
侯宛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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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2024年8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相关监管执法工作,提升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指南》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强调广告应具备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的可识别性,避免误导消费者,但是否属于广告仍应依《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行判定。《指南》指出,广告发布者包括互联网平台用户和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并显著标明“广告”;同时,鼓励广告发布者标明身份,并对使用AI或深度合成技术的广告进行提示。此外,《指南》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及构成广告的互联网直播营销活动具有可识别性的具体情形,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指导,对于初次违反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广告发布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完善平台规则,促进行业自律。
《指南》亮点:首先,《指南》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广告的可识别性要求,有助于提升广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减少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互联网广告质量具有积极影响。其次,《指南》对新兴的广告形式,如使用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技术的广告,提出了明确的标识要求,这不仅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广告内容的来源和性质,也为技术的应用提供了规范。此外,《指南》鼓励平台完善规则,为广告发布者提供便利,这有助于平台更好地履行监管责任,积极提高广告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指南》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的宽容态度,则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人性化和鼓励自我纠错的积极导向,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和自律的行业氛围。
郭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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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0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司法程序中可具备初步证据效力
全国首例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证据效力的数据竞争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堂公司")于2023年为“普通话手机采集语音数据库”数据集(以下简称"涉案数据集")办理、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隐某公司擅自将涉案数据集的部分内容(子集)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可涉案数据集具备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并共同认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认为该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明数据堂公司享有该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
2022年12月,“数据二十条”出台后,全国部分省市开始试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亟待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加明确的认定。本案两审法院均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司法程序中具备初步证据效力,并认可在数据集之上存在某种财产性利益。本案对于提高市场主体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积极性、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提升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资源利用能效具有重要意义。
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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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全国首个版权仲裁庭在武汉成立
2024年7月26日,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与武汉仲裁委联手成立武汉仲裁委驻湖北省版权协会仲裁庭,该仲裁庭将接受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依法受理和审理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版权活动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依法对因版权活动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开展调解工作。
该仲裁庭为全国首个版权仲裁庭,能通过仲裁实现一站式化解湖北省内版权纠纷,将为版权产业的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保护版权人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版权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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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报告(2023年)》
2024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梳理总结2023年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化发展情况,开展信息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估,编制形成《国家信息化发展报告(2023年)》(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了新时代新征程信息化肩负的心使命、公布了2023年国家信息化发展分析及2024年信息化发展形式与任务,并特别强调了“坚持发挥信息化驱动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化发展的时代方位、职责使命、路径选择,为以信息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指明了方向。
《报告》总结2023年国家信息化发展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持续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突出各地区各部门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信息化发展取得整体水平上的提升。展望2024年,信息化发展前景广阔,数字经济引领作用持续放大,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面临新挑战。
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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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北京互联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8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内容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保护、NFT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证明效力、网络游戏道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自然人虚拟形象的人格权保护、AI换脸等人工智能、互联网、车联网领域前沿法律问题,多起案例为“全国首例”。
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改变了传统法律规范应用的场景,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困惑,如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类创作”等。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案例,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契合技术和产业实际,提出解决方案,如从“独创性”认定出发,对AI文生图著作权是否构成作品作出认定;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角度出发,认定NFT数字藏品著作权保护;从人格特征出发,判断AI形象、AI声音是否应给予人格权保护等等。
案例的发布,对于相同或相似案例起到了较精准的指引作用,对于规范新兴业态的发展,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袁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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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01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权案——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
本案原告殷某某为一名配音演员,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查,原告曾接受被告二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二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后被告二将该录音制品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被告三将该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对外出售。被告一与被告五签署买卖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采购前述文本转语音产品,被告一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法院认为,涉案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主体身份,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声音构成侵权。因此,判决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本案明确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且自然人声音权益及于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随着AI技术发展,用声音克隆软件合成名人声音并进行传播等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本案结果为保护自然人声音权益及引导AI技术向善发展等具有积极意义。
魏泽盟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期编辑:何为、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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