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4年第8期)
一
新规速递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基,2024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维护群众依法参保权益,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及待遇政策,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三、优化管理服务:包括准确掌握参保情况、协同开展参保动员、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及切实改善就医体验等。
四、强化部门协同:包括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及推进信息共享等。
五、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评价及保障资金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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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2024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对税务机关提出如下要求: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包括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分类处理涉税风险、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等;三、持续跟踪辅导,完善事后服务,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该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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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8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23年发布的《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列入清单(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2)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进行初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资格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审确认最终清单。
(3)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4)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超时报送变更情况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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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
2024年8月19日,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单位: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包括合理确定筹资标准、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等;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包括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等;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包括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等;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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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9号)
2024年8月20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1)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2)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该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
(3)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4)该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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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新闻
税务总局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4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通知》"),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通知》旨在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以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更好助力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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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政处罚案
辽宁某建设工程公司在2021至2022年期间,与师某的个体户之间存在采购业务。辽宁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应当知道师某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要求其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配合对方以资金回流方式取得沈阳某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多计2022年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68,069.40元,多计2022年5月增值税进项税额17,417.70元,造成少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辽宁某建设工程公司作出“大税二稽罚﹝2024﹞20号”税务行政处罚,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罚款尺度上,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为,辽宁某建设工程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属于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在能配合检查,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序号136规定,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某商贸公司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1份,开具金额价税合计5789205.79元。该公司因自开业以来,只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销售),未取得过购进货物或服务类发票,且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免税额度后未进行纳税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企业,同时,其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故,被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开具的91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789205.79元,属于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此外,《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内蒙古某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已符合刑事追诉标准。
据此,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内蒙古某商贸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将该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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