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娱乐法》第5版-中国大陆篇
一、简介
近年来,中国内地的娱乐传媒行业遭遇了诸多不确定性。2018年10月,某知名艺人因其拆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利用其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等行为被主管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并处以高额罚款[1]。受该事件影响,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要求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自此,娱乐传媒行业从业人员通过个人工作室(法律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收取劳务报酬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金的通行做法被叫停,行业生产成本大幅上涨,从业者收入普遍受到较大冲击。
在娱乐传媒行业通过降本增效的方式努力复苏的阶段,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大量剧组无法正常拍摄,演唱会等线下娱乐活动几乎全面停止,电影院长期关闭,娱乐传媒行业再次面临重大挑战。
直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三年,即2022年,中国内地城镇几乎仍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封控措施的影响。以首都北京为例,其在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多次出现停产停工。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黑天鹅事件,给娱乐传媒产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产品生产数量下降,线下音乐、脱口秀、话剧、音乐剧、体育活动均遭遇不同程度的停摆。不论是头部的艺人、导演、编剧、制片人、经纪人,还是行业的普通工作者,均面临收入大幅下降,乃至谋求转行的压力。
二、年度回顾
自2023年1月8日起,中国内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2]。伴随疫情管控措施的解除,娱乐传媒行业迎来显著复苏。
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出票务信息采集平台数据监测分析,2023年上半年,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19.33万场,与去年同比增长400.86%;演出票房收入167.93亿元,与去年同比增长673.49%;观众人数6223.66万人次,与去年同比增长超10倍[3]。其中,演唱会、音乐节热度飙升,且其拉动地方消费的效果甚为突出;以周杰伦演唱会天津站为例,该演唱会天津站总计观众人数为18.5万人次,累计综合消费带动超过30亿元[4]。
2023年电影暑期档的票房成绩亦十分亮眼,总票房达到206.18亿元,相较此前记录之最高暑期档票房记录的2019年实现16%的跃升,观影人次达5.04亿;单日票房连续破亿天数达72天,较2019年的37天涨幅达95%[5]。
在行业迎来发展曙光的同时,娱乐传媒领域的法律法规亦面临重大变化,法律法规的不断演变既反映了行业的变化,也反向塑造了行业生态,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法律和监管框架
娱乐法是行业法,涉及电影、电视、戏剧、音乐、艺术、游戏、出版等多个领域法律法规的整合。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亦没有制定专门的《娱乐法》。娱乐法是适用于娱乐和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因而其包含多个法律领域,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民法(涉及合同、侵权等)以及公司法等。此外,中国的娱乐和媒体领域受到较多行政法规的制约,如《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该等行政法规包含大量与内容批准和监督相关的内容。
四、言论自由与媒体自由
近年来,从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6]、女子因打赏少遭遇网络暴力自杀[7]到大学生因染粉红色头发而被网暴[8],在互联网上被造谣、诽谤乃至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屡屡发生。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在媒体领域,我们应该注意到,网络暴力和网络谣言产生的不良影响正在不断扩大。言论自由不应该成为前述行为的挡箭牌。
艺人群体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与艺人群体相关的言论更是网络谣言的高发区,黑粉造谣屡禁不绝。演艺圈流行一句俗语: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此前,艺人一般会通过其工作室、经纪公司或聘请律师发布公开声明,以澄清事实。但是,随着网络谣言的加剧与泛滥,越来越多的艺人选择报警解决。然而,因网络暴力往往存在确认侵权人、收集证据等方面的困难,即便诉诸公安机关,也容易出现立案后不了了之的情况。
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9]《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10]《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11]等规定陆续出台,网络暴力的治理成效得到极大提升。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12],被视为对网络暴力的重拳出击。该指导意见的亮点包括:
1. 针对表现形式多样的网络暴力行为,如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通过恶意诋毁或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的个人信息等,明确了不同行为所适用的不同具体罪名,包括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2. 网络暴力的分档处理规则得以明确。一方面,针对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另一方面,针对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定罪处罚。若网络暴力行为系针对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实施的,或系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或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或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或系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将被从重处罚。
3. 强调针对网络暴力行为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该制度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13],针对的往往是一旦发生即造成难以挽回之重大损失的严重侵权行为。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该指导意见明确且具有可行性,对执法标准予以统一,能够强化治理效能,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对于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净化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
2023年,能够进行自然语言对话的人工智能语言模型ChatGPT横空出世,大众被其强大的问答、文本摘要生成、翻译等能力所震撼。
受此影响,中国内地出现了诸多类ChatGPT的应用,并激发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娱乐传媒领域的诸多应用。例如,于2023年9月在视频网站爱奇艺播出的电视剧《云之羽》是国内首个虚拟制作叠加实景拍摄的剧集,其诞生的虚拟制造影棚集合了AI、可视化、表演捕捉、实时合成、LED屏等多项前沿技术[14]。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中国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未作规定。就该项争议,早在2019年和2020年,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5]和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16]中,法院针对人工智能参与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除关注独创性外,均强调应当审查其生成过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或软件开发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2023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的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同时,该数字人形象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另外,使用“虚拟数字人”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17]。“虚拟数字人”在直播带货、游戏、虚拟偶像、市场营销、影视等领域均存在广泛应用,其开发及运营需要投入极大的成本,本案明确了对“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保护思路,有利于提升市场主体开发前沿技术的积极性。
2023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因其利用Stable diffusion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所生成的人物图片被被告擅自在其个人账号上使用,原告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了被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18]。本案的争议焦点仍是原告主张的侵权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一方面需要考虑原告在该图片生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判断其是否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需要考虑该图片是否具备独创性。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我们期待,该案件能够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与保护提供更为切实明确的规则。
六、竞争和消费者权利
近年来,频繁出现艺人与其经纪公司解约的情况。这些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往往涉及自媒体账号归属、艺名继承等问题。考虑到经纪合同中规定的高额违约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完全获得支持,并且这些合同涉及人身属性,如果双方发现合作难以继续,则合同终止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在艺人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经纪公司可能会发现很难获得对培养艺人所支出的金钱成本的全部补偿,更不用说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
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观察到,有经纪公司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艺人在终止合同后立即与其他经纪公司签订另一份经纪协议,原经纪公司可能会对新经纪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指控恶意挖人。或者,如果艺人在终止合同后继续使用原艺名或与原社交媒体账号相关的名称和元素开展商业活动,且这些名称或元素归原经纪公司所有或已被原经纪公司注册商标,原经纪公司也可以对该艺人提出不正当竞争的索赔。
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存在恶意、不正当获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的商业机会、对竞争秩序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等。这些考虑因素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后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合同纠纷相比,以不正当竞争作为法律依据更具挑战性。我们预计,作为加强对艺人更换经纪公司的威慑和加强对艺人控制的一种手段,此类案件在未来可能会变得更加普遍。
七、数字内容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规则仍在不断发展。关于该事宜的进一步讨论请见本文第五部分。考虑到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著作权、数据权利、不正当竞争以及与数字内容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预计将变得更加多样和复杂。我们会持续关注并探索该领域内容的合规治理。
八、合同纠纷
娱乐传媒从业人员,尤其是演员、导演等主创人员,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若其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将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因此,在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及行业组织均对艺人的守法水平和道德水准提出了较高要求。
在法律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19]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20]亦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尽管尚未生效,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违法艺人从严惩戒的趋势。
在法规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21]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电影院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且应暂停播出、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各类节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22]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不得选用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公序良俗的人作为节目演员和嘉宾。《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23]要求企业应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的《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
在行业组织方面,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是受文化和旅游部业务主管,由演出、网络表演经营主体以及相关领域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组织[24],在娱乐传媒领域具有较广的影响力。其出台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25]规定演艺人员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否则,该协会有权对该演艺人员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抵制期内,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据此,一旦艺人被认定为违法失德艺人,其个人的演艺事业生涯将受到致命打击乃至面临终止。在过去的一年中,已有多名演艺人员因作出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基于上述规定被惩处。例如,2023年5月,因脱口秀演员李某在两场“笑果脱口秀”演出中出现严重侮辱人民军队的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26]的规定,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27]。
但是,上述规定亦不免令人诟病。众所周知,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影视项目从筹备、开发、制作到播出,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违法失德艺人参演的节目一旦被停播或下架,影视项目出品方将面临高额损失,这对于前述市场主体而言无疑极为不公。近年来,要求参演人员不得作出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已成为影视项目演员聘用合同的标准条款。但是,若演员违反了该条款,影视项目出品方是否能真正获得赔偿,是影视传媒行业持续关注的问题。如何平衡封禁违法失德艺人的社会价值和保障影视投资方投资权益的商业价值,是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急需思考的问题。
九、展望与总结
可以预见的是,一方面,娱乐传媒将持续与人工智能、元宇宙、VR/AR、5G、深度合成等新技术进行融合与发展,伴随而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主管部门将会持续关注并出台新规予以监管。另一方面,娱乐传媒产业以内容为核心,囊括游戏、影视、音乐、社交、文学、动漫、直播、时尚、新媒体、体育等领域,能够塑造及影响社会公众的精神世界,且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影响巨大。构建清朗健康的娱乐传媒生态,营造文明有序的文化环境,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供给。
因此,娱乐传媒领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均会持续受到主管部门的密集监管。娱乐传媒行业粗放冒进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在行业复苏的大背景下,娱乐传媒从业者只有在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才能拥抱崭新的发展。
注:与实际出版内容存在部分删减。
浩天律师撰写的《媒体与娱乐法》第5版的中国大陆篇英文全文可通过Lexology官网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