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如何实施股权激励
一、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简介
(一) 政策依据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主要政策依据文件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以下简称"4号文")、《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 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2017年11月10日发布)(以下简称"4号文问题解答")。
需提请注意的是,如果国有科技型企业属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该等企业也可以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的规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4号文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二)适用范围
4号文和54号文件适用的企业为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1.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3.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4. 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5.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
(三)实施条件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 对于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及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有关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施激励时涉及的“近3年”指标是从转制成为企业作为初始时点开始计算的。如果转制为企业的时间不满3年,按照4号文要求,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3. 对于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述的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除上述条件以外,根据4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及4号文问题解答,若企业实施股权奖励,还需满足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是指近三年首年年初净资产总额。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A企业2024年度计划实施股权奖励,2021-202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分别为60万元、70万元、80万元,2021年年初净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净资产增值情况为:210(60+70+80)>200(1000*20%),故A企业达到实施股权奖励的财务指标要求。
另外,按照4号文要求,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
与民营企业相比,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规范性。我们就股权激励方案制定中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定对象
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 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 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需要根据上述范围确定激励对象,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另外,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考虑到特定职务履职独立性要求,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兼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的,不能纳入激励人员范围。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二)定方式
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载体
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股权有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两种方式。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励股权;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两种持股方式具体图示如下:
为了简化股东管理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建议采取间接持股的方式,即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作为载体,激励对象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通过认购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企业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员工持股平台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四)定来源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1. 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这是常见的一种来源方式。该方式的优点是能够为公司筹集新的资金。
2.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可能因为激励对象的原因需回购其股权,上述回购的股权可直接授予新的激励对象。在实际操作中,若公司在回购时已确定好新的激励对象,该等回购的股权可直接转给新的激励对象,无需再做减资处理。
3. 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公司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激励对象。该方式优点是操作相对简便,缺点是激励对象缴纳的股权认购款项是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公司无法使用激励对象认缴的资金。
(五)定数量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六)定价格
1.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出售不需要进场交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2.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七)定机制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2. 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上述锁定期的安排系对国有科技型企业激励对象的最低法定要求。若国有科技型企业将来存在上市安排,一般情况下会将锁定期延长至公司上市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
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流程如下图:
(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1.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
2.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3.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审核单位批准。
审核单位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相关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审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如下图所示:
5.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未设立股东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6. 企业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决策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7.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8.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结语
以上是我们对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法律实务的小结,供参考。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将为企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提升核心竞争力,创造更大的价值。我们愿意协助国有科技型企业持续优化和完善股权激励机制,激发企业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活力,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战略,为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