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4年7月)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4年7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4年6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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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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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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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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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
2.资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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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4年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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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2024年5月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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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募REITs市场提质扩面更上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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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巴西更新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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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积极布局知识产权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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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协会召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3—2024)》评审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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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香港顺利发行2024年第二期110亿元人民币国债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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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大型企业集团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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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出版《金融法治前沿》(总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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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街金融法治建设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北京金融法院金融街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举行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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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金融产品投资人行使知情权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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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精准核算证券侵权纠纷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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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虚假陈述行为应当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
《八条措施》旨在通过强监管防风险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科创板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严把入口关,优先支持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硬科技”企业上市,完善科技型企业识别机制,并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其次,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提高长期持股意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强化询报价行为监管。第三,优化上市公司股债融资制度,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试点。第四,加大并购重组支持力度,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并购整合,支持收购优质未盈利“硬科技”企业,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第五,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提高精准性,优化短线交易和窗口期规定,研究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安排。第六,完善交易机制,防范市场风险,研究优化做市商机制和盘后交易机制,丰富科创板指数和ETF产品。第七,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打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制度,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第八,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优化司法保障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委的协作,常态化走访上市公司,提升公司质量,实施“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这些措施综合施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尊重规律,守正创新,推动科创板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稳步前行。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9日
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为帮助基金销售机构加强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管理能力,提升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质量与安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技术指引》共七章七十七条,主要落实衔接上位规则的要求,加强信息系统全面管理,强化门户网站安全可信,规范投资者端信息服务,筑牢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此外,合并了原《技术指引》部分相近要求条款,完善了部分文字表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1日
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文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8日
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
6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四方面,一是基于当前会计准则要求调整相关指标披露要求,二是基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调整相关披露要求,三是结合保险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披露要求,四是明确新旧衔接的过渡期政策要求。其中会计准则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对部分旧准则口径的指标进行调整,并增加新准则下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会计数据或财务指标;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要求,调整第六条的投资资产披露要求中关于金融工具科目的相关表述等。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1日
二、资管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4年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5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68624.9亿元。国债发行9713.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9035.9亿元,金融债券发行10148.5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7493.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366.8亿元,同业存单发行31518.1亿元。
截至5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63.5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42.9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0.6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30.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42.0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9.1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3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4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7.1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739.4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5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2.3万亿元,日均成交15390.2亿元,同比增加23.5%,环比减少6.0%。单笔成交量在500万-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9.6%,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4.2%,单笔平均成交量4347.1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6万亿元,日均成交1787.8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10.5万笔,成交金额319.8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4年5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27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6%。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22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24万亿元、占比53.1%,政策性金融债0.93万亿元、占比22.0%。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5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28.5万亿元,同比减少24.8%,环比减少13.1%。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19.7万亿元,同比减少22.8%,环比减少13.2%;买断式回购成交7096.2亿元,同比增加38.1%,环比减少0.3%;同业拆借成交8.1万亿元,同比减少46.6%,环比减少13.0%。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9.0万亿元,同比增加2.9%,环比减少0.4%。
5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1.82%,环比减少4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1.85%,环比减少2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5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6万亿元,贴现发生额3.0万亿元。截至5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1万亿元,贴现余额13.0万亿元。
5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10.1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3.0%,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7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3.9%。贴现的中小微企业10.7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5%,贴现发生额2.4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8.1%。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5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086.8点,环比下降18.0点,降幅0.6%;深证成指收于9364.4点,环比下降222.8点,降幅2.3%。5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3721.3亿元,环比减少8.5%;深市日均交易量4730.8亿元,环比减少6.6%。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5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4001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125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2%,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资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信托公司(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3.2%。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61、1、13、13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87%。
5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3.3%,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资管)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1.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2024-6-27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2024年5月月报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情况
2024 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 AMBERS 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7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5家。2024年5月,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179 家。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情况
截至 2024年5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0,860家,管理基金数量152,001只,管理基金规模19.89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240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2,384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27家。
二、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情况
(一)私募基金产品月度备案情况
2024 年5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745只,新备案规模198.21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97只,新备案规模89.18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04只,新备案规模53.33亿元;创业投资基金144只,新备案规模55.70 亿元。
(二)私募基金存续情况
截至 2024年5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52,001只,存续基金规模 19.89 万亿元。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5,798只,存续规模5.19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901只,存续规模10.99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4,262只,存续规模3.26万亿元。
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2024-6-25
我国公募REITs市场提质扩面更上层楼
2024年6月21日,首批上市的9只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募REITs")迎来上市三周年。三年实践中,试点经验加速汇聚、示范效应不断显现,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市场提质扩面稳步向前:一方面,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截至目前,累计已有36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挂牌上市,首发加扩募规模逾1100亿元,涵盖资产类型由最初的收费公路、产业园、仓储物流和污水处理四大主流类型扩容至水利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新能源发电等领域。另一方面,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市场制度建设持续优化完善,围绕审核关注事项、发售业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临时报告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业务指引,引导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年来,在市场各参与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市场正在由试点阶段迈向常态化发行阶段,并逐渐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航基金不动产投资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础设施公募REITs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大金融创新,其在解决不动产投融资市场资金供需结构错配问题、推动不动产市场“资金—资本—资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证券日报 2024-6-21
中国与巴西更新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6月6日,中国证监会与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北京更新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本次双方着眼资本市场发展和跨境监管工作需要,对1997年签署的《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进行更新,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巴资本市场监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证监会已与67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了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2024-6-7
信托公司积极布局知识产权信托业务
近日,北方信托与天津科技大学合作,设立以36项专利权为基础资产的天津科技大学——生物菌株及生产工艺知识产权服务信托,这是天津市首笔批量知识产权服务信托业务。多家信托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托领域有新进展,如华润信托以知识产权信托助力科技创新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达22.61亿元,中诚信托已完成4单业务,主要通过与科技企业合作,以发明专利为核心财产设立信托,提供管理和处分服务。
知识产权信托在科技金融领域有广阔创新空间,不仅能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还能帮助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实现收益。信托公司布局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主要是响应国家战略和信托行业转型需求,尽管短期盈利有限,但在政策支持下,长远来看将提供新业务机会,如与产业园区合作拓展科技类产业基金等业务。然而,知识产权信托仍面临价值评估困难、交易和运营低频、高质量专利欠缺等挑战。信托公司在专业人才储备和资产评估方面尚不完善,但知识产权信托表现出较高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成为信托公司新的布局点。
来源:证券日报 2024-7-4
信托业协会召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3—2024)》评审工作会
7月4日,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协会现场召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3—2024)》(以下简称"报告")评审工作会。报告的编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信托功能定位,聚焦信托业服务“五篇大文章”、推动实施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展示信托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正面宣传信托社会认识,助推转型发展进程。
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对今年报告编写工作给予了肯定,认为内容全面、框架清晰、逻辑严谨。
来源:证券日报 2024-7-4
财政部在香港顺利发行2024年第二期110亿元人民币国债
6月5日,财政部网站消息显示,财政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面向机构投资者招标发行2024年第二期110亿元人民币国债,认购倍数2.98倍。
其中,2年期(增发)30亿元,发行价格100.09元,对应发行利率2.15%;3年期(增发)30亿元,发行价格100.26元,对应发行利率2.18%;5年期(增发)30亿元,发行价格100.41元,对应发行利率2.30%;10年期(增发)20亿元,发行价格100.00元,对应发行利率2.4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2024-6-5
2024年将修订《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等规章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将制定、修订13部规章。
根据工作计划,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修订《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7部规章。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大型企业集团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案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某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引发的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某商业银行作为债券持有人,主张该大型企业集团的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导致发行人(该大型企业集团、下同)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在案涉中期票据到期未获兑付的情况下,原告就其在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能足额受偿部分的损失起诉要求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李方、郝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系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因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操作间接地被吸收成为集团财务数据的一部分,造成的结果是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前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债券发行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客观上真正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主体是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四级子公司的母公司(同时也是发行人的三级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已经因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在另案中被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而从发行人营业收入看,四级子公司财务差错的定量在集团整体财务体量中的占比很小;从披露的偿债保障措施来看,投资者因信赖其四级子公司已有营业收入和利润而投资发行人中期票据的充分性明显不足。因此,四级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不具有重大性。故原告要求各债券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上海金融法院出版《金融法治前沿》(总第2辑)
作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重要交流平台,《金融法治前沿》秉持“聚焦金融法治前沿问题,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的宗旨,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等单位共同打造,致力于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探寻发现金融法治实践领域中的真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与对策。上海金融法院作为第2辑承办单位,在组织稿件时聚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化解金融矛盾纠纷等内容,经过广泛征稿和严格审核,最终汇集成册。本辑收录的文章中既有金融监管机构对行业实务的分析洞察,也有法院系统对金融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还有专家学者结合域外经验提出的独到见解。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北京金融街金融法治建设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北京金融法院金融街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举行
6月4日下午,北京金融街金融法治建设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北京金融法院金融街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在金融街中心成功举行。北京金融街金融法治建设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共同举办,金融机构、重点企业、法院、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和高校近200人参加成立大会和揭牌仪式活动。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官网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金融产品投资人行使知情权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案件:李某与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案件
【裁判要旨】
知情权是委托人对信托产品监督权落实的基础,也是防止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信任的必要条件,但委托人的知情权是有限度的,不应被无限放大。综合案情后,法院认定李先生要求获取的材料并不是与信托资金管理运用相关的材料,据此判决驳回了他的诉求。
【基本案情】
李先生在2021年3月投资购买了投资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建工集团股权收益权,最终将用到该集团日常经营活动中去。合同还约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按季度、特殊情况下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运用的情况;委托人有权利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相关文件,可要求信托公司进行说明。半年后,为信托计划提供保证的第三方房地产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作为担保的地产项目无法继续推进。信托公司在当期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并具体说明了要求担保方承担责任的计划和进展,同时还向法院起诉要求建工集团支付信托计划利息、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李先生看到诉讼信息后,认为其购买的信托计划是将建工集团作为“通道”违规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信托公司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估价虚高,存在误导推介的行为,故起诉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抵押土地估价评估报告,建工集团使用案涉信托资金的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等。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已经通过定期、临时报告向委托人披露了案涉信托财产的使用情况、出现风险后的举措和进展、诉讼情况,监管部门经调查也没有发现信托资金违规发放。李先生要求获取的材料并不是与信托资金管理运用相关的材料。而建工集团、担保方公司的对外合作协议、用款记录等都涉及其他业务相关方和具体经营活动,与各企业经营策略和商业秘密相关,其中还包含了其他委托人的财产和个人资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上诉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精准核算证券侵权纠纷投资者损失
案件:公众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股价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证券市场风险、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经过综合比对,深度调研,北京金融法院委托损失核定机构对投资人损失进行核算,采用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共同研发的“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综合运用会计学原理、金融学模型、统计学方法,分别模拟投资者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和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两种情形下发生损失的比例,达到间接计算虚假陈述因素赔付率的目的,更加科学、合理地核算投资者损失。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某上市公司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并签署协议约定向某公司回购信托份额,支付转让价款最高可达56 700万元。但其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相对应的年报中披露该重大事项,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给予警告,同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信息披露后,该公司股价受影响产生波动。投资者就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及意义】
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创新运用“多音字迁移同步对比法”对于损失进行核算,更加合理、科学地确定了投资者损失并予以认定。
新运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进行损失核算,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损失核算选择,丰富了损失核定方法体系,充分融合会计学、金融学、统计学等专业理论与技术,确保核算结果的精确性与可靠性,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更为可靠的技术支持。该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将有效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虚假陈述行为应当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
案件:某商业银行诉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
虚假陈述行为应当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否则不具有重大性。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业银行作为债券持有人,主张该大型企业集团的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导致发行人(该大型企业集团、下同)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在案涉中期票据到期未获兑付的情况下,原告就其在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能足额受偿部分的损失起诉要求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某商业银行诉称,发行人某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过程中,因发行人并表子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影响发行人发行文件财务数据真实性,虚增利润总额10亿余元。债券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公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人未能依约兑付本息,且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申报债权未能足额受偿,故起诉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本息损失。
被告某证券公司及某商业银行总行共同辩称,存在财务差错的公司是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中国证监会仅对发行人的第三级子公司某上市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发行人未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处分。虚假记载内容对发行人的偿付能力不构成影响。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专业金融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私募发行与交易市场,不适用“推定过错”“推定信赖”等证券虚假陈述特殊侵权规则。发行人在内外部环境变化后出现了还本付息逾期,与承销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辩称,案涉中期票据发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就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做过一致性承诺或声明,其并非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发行人四级子公司的审计机构,亦非被处罚的三级子公司的审计机构。原告投资行为与所谓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
被告某评级机构辩称,本案应当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相关管理规定,重大性、因果关系、损失三项责任成立要件均不能成立。
被告某律师事务所辩称,发行人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对发行人财务事项发表意见,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理由】
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系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因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操作间接地被吸收成为集团财务数据的一部分,造成的结果是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前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债券发行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客观上真正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主体是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四级子公司的母公司(同时也是发行人的三级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已经因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在另案中被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而从发行人营业收入看,四级子公司财务差错的定量在集团整体财务体量中的占比很小;从披露的偿债保障措施来看,投资者因信赖其四级子公司已有营业收入和利润而投资发行人中期票据的充分性明显不足。因此,四级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不具有重大性。故原告要求各债券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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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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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阎慧鸣
本期编辑成员:卢琦、石瑀、陈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