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律师代理数亿元“拒执罪”案件获不起诉处理
近日,北京跑狗图正版资料高级合伙人田劼律师团队及浩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胡午雄律师团队共同代理的某企业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最终由检察院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简介
2011年,A公司与B公司达成合作,A公司作为经销商代理销售B公司制造的车辆设备,双方陆续签订《经销协议书》《反担保协议书》等合同。A公司实际控制人某甲及经理某乙也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协议签字,承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A公司与B公司合作期间,因市场政策变化导致大量用户未及时归还贷款,B公司根据与金融机构协议为用户垫付了相关资金。而根据《经销协议书》《反担保协议书》等约定,A公司、某甲及某乙面临为此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2015年,B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院判决A公司、某甲及某乙等共计支付B公司1.4亿元。2016年B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从A公司等处共划扣二百余万元,剩余款项至案发未执行到位。
2023年2月,市中院以某甲、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认为某甲存在隐匿个人财产的行为,同时存在伙同某乙回购两人被法院拍卖的房屋的情况,于2023年5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2023年3月,田劼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安排多次会见,调取市中院执行案卷卷宗,全面了解本案案发原因及过程、涉案民事及执行纠纷案件的真实情况。
2023年4月-5月,团队律师与市中院执行局、B公司法务团队经过多轮沟通和谈判,最终在执行程序中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在执行标的数亿元基础上为当事人力争减免,减少还款数千万元。和解协议重点设置刑事谅解条款,保障了为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机会。在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偿还大部分款项后,取得了B公司的谅解,随后检察院对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团队律师侧重案件不起诉的辩护工作,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分析、详细的罗列对比,找出案件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并及时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说服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期间,团队律师先后递交不起诉意见及补充意见近数万字,进行了详尽论证,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全力争取不起诉;但同时,鉴于当事人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等情况,团队律师也保持了适度“有节”的沟通方式,退而求其次也接受酌定不起诉。就该起案件,团队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从“执行责任财产”的概念出发,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或权利外观主义原则,将执行财产的范围严格限制在A公司、某甲及某乙名下财产内,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在无第三人书面确认产权归属、提供担保或承诺代为履行、未经执行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执行,更不得以侦代审。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法院判决确定前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拒执行为。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来看,该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故该罪名认定通常以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为前提。司法实践中,虽然部分判例也有将拒执行为时间提前至法院判决前的情况,但这些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均是简单明了民间借贷等纠纷,而不像本案诉争的担保关系,涉及到担保关系是否成立、担保范围及反担保、担保期间及担保诉讼时效期间等复杂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认定,故其在法院判决前根本无法确认判决结果,更不具有蓄意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某甲、某乙以非执行主体资产回购法拍房的行为,不构成拒执行为。意见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 ]21号)第12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明确说明了法律禁止的是被执行人以自己的执行责任财产回购房产而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而不禁止被执行人以非执行主体财产回购房产的行为。
第四,辩护律师提出某甲没有因高消费被执行法院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司法前置程序,不应被评价为刑事意义上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意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 21号)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任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等规定,明确提出将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评价为“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行为,应当以司法罚款或拘留为前置程序的结论。
第五,辩护律师提出某甲已经依法接受司法惩罚,不应当再认定为刑事犯罪。意见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明确说明该条款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双重处罚”制度,在“罚款、拘留”和“刑事责任”选择上是一种并列关系,故一旦对某甲进行罚款,就代表着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辩护律师从犯罪情节严重程序出发,论证了某甲及某乙的行为达不到特别严重程度。从“涉案债务事出有因”、 “部分执行查封财产无法得到有效处置”以及“被执行人涉及多家债务,不应以履行其他债务而构成对本案拒执行为”等角度出发,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向检察机关说明了涉案债务从民事诉讼到执行纠纷,再到刑事案发的来龙去脉,进一步论证了某甲及某乙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4年5月,经过北京及上海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检察机关对某甲、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浩天提示
随着全国各地法院打击拒不执行专项行动的集中展开,拒执罪的案件数量呈现显著的上升趋势,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虽然本案中某甲、某乙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好结果,但是过程还是比较曲折的,企业经营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浩天呼吁更多人破除将拒执行为仍停留于“限制高消费”、“上失信名单”、“罚款”或“司法拘留”的思维固化,防患于未然,审慎处理涉诉及执行案件,积极寻求并推进企业合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