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危受命!连续四次被驳回起诉,浩天成功助力某国企推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2022年,浩天深圳办公室主任王建林律师团队及团队律师伍小兰、王明月接受某山西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某国企"或"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某国企就其四次被驳回起诉的股权转让纠纷提起再审并参加后续诉讼程序。该案,某国企委托律师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2021年前后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某基层人民法院、山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某国企的起诉。接受委托后,浩天律师在全面审阅案件材料,梳理前后四次三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基础上,从案件事实、重复起诉法理渊源、法条解释、当事人诉权实现等角度提出山西省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此前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并据此提起再审申请。本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确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历经七年、四次起诉,终于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一、案件回顾
(一)案件简介
2009年,某国企母公司为响应山西省省政府关于山西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批复将某国企作为该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负责整合该县辖区内的几家煤矿企业。其中,本案两被告为该县某煤矿的股东,其中一被告当时在监狱服刑。某国企经法定程序后与被告于当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了被告的煤矿公司。同时,被告承诺除已向某国企、审计和评估机构披露的债务外没有其他债务,否则由其承担该等未披露债务。此后,委托人依响应注销了该煤矿,但因被告在股权转让时未披露的债务被司法机关执行款项约两千余万元。
2017年,某国企向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被告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待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审结确定所涉债务后再行主张为由,裁定驳回了某国企的起诉。
2018年,某国企再次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某国企立案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在未采取留置、公告等送达程序的情况下,裁定驳回某国企的起诉,某国企提起上诉后,被劝撤回上诉。
2019年,因其中一股东在监狱服刑无法送达,且案涉本金、利息累计已达到中院一审受理金额,某国企以另一股东为被告再次向山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中院认定本次起诉与2018年第二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某国企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2021年,某国企以获悉了此前服刑股东的具体服刑监狱为由,第四次向山西某县人民法院(涉及各级法院级别管辖金额调整)提起诉讼,但该院再次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某国企的起诉。某国企向所辖中院上诉后,该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在此情况下,委托人专项委托浩天律师,推动本案进入实体审理。
(二)案件办理过程
本案的难点和法官的关注点在于,委托人在前面三次的起诉过程中都存在救济途径,或可以通过上诉救济,或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救济,但委托人存在撤回上诉、没有上诉及没有申请再审等情形。且本案已经过山西省内三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予以确认,要在山西省内推翻生效裁定具有一定的难度。
接受委托后,王建林律师团队分别向三级人民法院调取了四次诉讼各方提交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并前往委托人处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因本案第三次起诉时,委托人系向山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依法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浩天律师接受委托时,该次起诉所对应裁定已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为达到诉讼效果,浩天律师针对第三次诉讼、第四次诉讼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对本案进行再审,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因本案已在山西高院二审审理过并被驳回起诉,并考虑本案对重复起诉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浩天律师在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同时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请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二、代理方案分析
(一)向法院强调委托人历次起诉以来,各级法院从始至终均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即裁定驳回起诉,在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只有前诉争议法律关系已经法院实体审理,才对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有判断的余地。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再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后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而不是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从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原意、功能、目的来说,向法院说明禁止重复起诉的本质为“一事不再理”,其核心在于诉讼标的作为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经法院审判后即产生既判力。而本案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核心的“一事”在多次诉讼中均未获得实体审查,不可能对前诉判决产生矛盾。
(三)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2条(原第119条)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原第124条)两者存在逻辑悖论的情况下,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等解释方法对该两条的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解释。
(四)从案件本身出发,强调若要求当事人针对原裁定是否有错误进行分别处理,则实际上是苛责当事人去判断原审法院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
(五)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精神,应当实质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切实解决各方矛盾,而不是以诉讼秩序为由让当事人不断走程序。
三、案件结果
本案浩天律师于2022年10月份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山西高院的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山西高院提审。山西高院提审开庭后,浩天律师于近日收到山西高院的裁定,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重复起诉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