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5年3月)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5年3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5年2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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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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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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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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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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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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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资产管理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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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5年1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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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2025年1月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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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4年四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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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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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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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对某公司1与某公司2上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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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对本市首例涉证券市场禁入决定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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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金融法院召开2025年工作部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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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金融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召开2024年度金融审判工作会及“融法讲堂”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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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金融法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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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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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是否适用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聚焦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突出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集聚。围绕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等方面提出18条政策举措。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协调、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2月7日
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
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主要从试点内容、试点要求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在试点内容方面,《通知》界定了试点投资黄金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并确定了10家试点保险公司。在试点要求方面,《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的事前事中管理进行了规范。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机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有益举措。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推动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健康发展。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7日
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提升保险集团风险管理能力,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循序渐进,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旨在引导保险集团建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指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和附则等5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原则,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推动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等。明确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标准,为保险集团提供系统化指导,对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推动保险集团加强风险管理的有力举措。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指引》落地实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8日
发布《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取消港澳银行内地分行不得开办银行卡业务的限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是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银行卡业务。二是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业务适用审批制。三是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的报告程序及材料要求。四是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参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五是明确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程序,以及管理行暂无计划开办银行卡业务但其他分行拟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程序。六是明确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七是要求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要求管理行履行统筹管理职责。八是压实属地监管局主体监管职责,要求各属地监管局加强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银行卡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0日
发布《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要求,对港澳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为: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制定《通知》是金融监管总局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内地保险公司吸引港澳优质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利于深化与香港、澳门的开放合作,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6日
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一是总体要求,提出了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主要目标,提出了未来5年绿色金融发展目标。三是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加强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进资产组合和自身运营低碳转型,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深化绿色金融机制建设。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评价、协同合作。
《实施方案》聚焦绿色发展,兼顾金融供需,细化行业标准,强化信息披露,坚守风险底线,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绿色高质量发展适配性。《实施方案》提出,金融机构要从需求侧重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体系低碳转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碳市场建设等领域。要从供给侧优化金融服务,加大银行信贷供给,完善绿色保险体系,拓展绿色金融服务渠道,健全绿色金融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绿色金融产品服务,规范开展绿色债券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险公司要围绕服务绿色转型,研发有针对性的风险保障方案,推动绿色保险业务提质增效,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通过投资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参与绿色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风险防控提出明确要求,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全流程风险管理,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体系,探索环境气候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确保商业可持续。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7日
二、资管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5年1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1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51027.5亿元。国债发行10185.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5575.7亿元,金融债券发行7042.1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2791.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7.3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5147.8亿元。截至1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78.2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56.9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1.3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34.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47.8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41.1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3.3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1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9.6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1474.4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1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6.0万亿元,日均成交1.4万亿元,同比减少10.1%,环比减少4.4%。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9.0%,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4.8%,单笔平均成交量4268.6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3万亿元,日均成交1260.0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成交6.6万笔,成交金额554.8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1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2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3%。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余额4.1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0万亿元、占比48.8%,同业存单1.1万亿元、占比25.8%,政策性银行债券0.9万亿元、占比20.8%。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1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5.1万亿元,同比减少53.1%,环比减少38.4%;债券回购成交109.8万亿元,同比减少34.3%,环比减少34.2%。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43.0万亿元,同比减少4.9%,环比减少18.1%。1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1.86%,环比上升29个基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2.16%,环比上升51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1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0万亿元,贴现发生额2.0万亿元。截至1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9.9万亿元,贴现余额14.5万亿元。1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10.9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3.5%,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1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0.0%。贴现的中小微企业11.7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7.0%,贴现发生额1.6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9.6%。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1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250.6点,环比下降101.2点,跌幅3.0%;深证成指收于10156.1点,环比下降258.5点,跌幅2.5%。1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4809.7亿元,环比减少24.1%;深市日均交易量7109.6亿元,环比减少25.8%。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1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88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111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2.1%,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资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信托公司(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4.0%。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117、1、13、12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87.0%。1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52.2%,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和大型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82.5%。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2025-2-2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2025年1月月报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情况
2025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13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8家。2025年1月,协会中止办理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277家。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情况
截至2025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0,025家,管理基金数量[1]144,071只,管理基金规模[2]19.92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7,90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1,923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6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92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地域分布情况
截至2025年1月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从注册地分布来看(按36个辖区),集中在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东省(除深圳)、浙江省(除宁波)和江苏省,总计占比达72.14%,低于12月份的72.24%。其中,上海市3,731家、北京市3,247家、深圳市3,044家、广东省(除深圳)1,607家、浙江省(除宁波)1,599家、江苏省1,219家,数量占比分别为18.63%、16.21%、15.20%、8.02%、7.99%和6.09%。从管理基金规模来看,前6大辖区分别为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东省(除深圳)、江苏省和浙江省(除宁波),总计占比达74.97%,低于12月份的74.99%。其中,上海市49,215.10亿元、北京市46,588.45亿元、深圳市19,450.40亿元、广东省(除深圳)12,912.75亿元、江苏省11,612.50亿元、浙江省(除宁波)9,527.62亿元,规模占比分别为24.71%、23.39%、9.77%、6.48%、5.83%和4.78%。
二、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情况
(一)私募基金产品月度备案情况
2025年1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073只,新备案规模465.84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743只,新备案规模253.72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16只,新备案规模131.80亿元;创业投资基金214只,新备案规模80.31亿元。
(二)私募基金存续情况
截至2025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44,071只,存续基金规模19.92万亿元。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7,764只,存续规模5.23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122只,存续规模10.96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5,295只,存续规模3.36万亿元。
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2025-2-2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4年四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一、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保持增长
2024年四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444.6万亿元,同比增长6.5%。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90.3万亿元,同比增长7.6%,占比42.8%;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74.2万亿元,同比增长4.7%,占比16.7%。
2024年四季度末,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35.9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4万亿元,增长13.9%。其中,财产险公司2.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4.3%;人身险公司31.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3%;再保险公司8279亿元,较年初增长10.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277亿元,较年初增长8.5%。
二、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服务持续加强
2024年四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81.4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3.3万亿元,同比增长14.7%。2024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5.7万亿元,同比增长5.7%;赔款与给付支出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4%;新增保单件数1038亿件,同比增长37.6%。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总体稳定
2024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1(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3.3万亿元,较上季末减少97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50%,较上季末下降0.05个百分点。2024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214.7万亿元,其中正常类2贷款余额209.8万亿元,关注类2贷款余额4.8万亿元。
四、商业银行风险抵补能力整体充足
2024年全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2.3万亿元。2024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利润率为8.10%,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63%。2024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6.9万亿元,较上季末减少1486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11.19%,较上季末上升1.71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18%,较上季末下降0.09个百分点。2024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3为15.74%,较上季末上升0.12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3为12.57%,较上季末上升0.14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3为11.00%,较上季末上升0.13个百分点。
五、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保持平稳
2024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4为154.73%,较上季末上升1.44个百分点;净稳定资金比例4为128.02%,较上季末上升0.59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76.74%,较上季末上升1.65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1.20%,较上季末下降0.88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80.35%,较上季末下降0.41个百分点。
六、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
2024年四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9.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9.1%。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5%、190.5%、254.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9.2%、123.8%、221.2%。。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5-2-20
金融监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座谈会
2月2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经验,优化完善试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京召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座谈会。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交银投资等五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介绍了股权投资试点工作情况和成效,并就优化试点政策提出意见建议。五家民营新质生产力代表企业介绍了企业发展情况,并就金融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2024年9月,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作为稳经济增长一揽子增量措施出台后,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积极与试点城市政府协同联动,加强对大型银行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督促指导,积极推动试点工作落地见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迅速响应,已实现18个试点城市签约全覆盖,签约金额超过3500亿元;认真落实“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要求,撬动社会资金参与试点,探索形成了一批良好做法,基金设立、募资和项目投资等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取得积极成效。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对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要意义。通过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科创企业发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进一步练好内功,持续积累投资经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发挥自身特色,丰富产品和服务,形成专业优势,推进更多项目落地,促进试点工作走深走实。会议提出,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协同配合,推动优化股权投资环境,调动更多资金和资源支持试点。持续总结试点经验,优化完善试点政策,推动试点工作有序扩围,为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科技创新和民营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5-2-26
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
2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宗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本次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志性成果的展示。本批案例包括4宗证券刑事犯罪案例和4宗证券行政违法案例,其中行政违法案例选取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重点案件类型中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彰显“零容忍”、严监管理念。刑事犯罪指导性案例涵盖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体现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的司法态度,明确证券犯罪疑难问题的办案要旨。
下一步,证监会将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落地,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强化监管执法政治担当,不断提高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提升办案质效,继续与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各方凝聚合力,持续巩固并不断加强资本市场执法高压态势,共同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2025-2-21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上海金融法院对某公司1与某公司2上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2024年11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上诉人某公司1提起的上诉进行审理。本案涉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多个合同的效力和履行问题。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某银行1上海分行是否应先向某信用卡中心主张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有权向某公司1主张保证责任。第二,本案主债权是否属于某公司1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所应担保的主债权范围。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6.1、6.2条约定,在某集团2违约的情况下,某银行1上海分行有权直接向某公司1主张保证责任。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1条约定,某某公司1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某某银行1上海分行依据其与某某集团2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等协议项下发生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债权;主债权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的,汇票承兑合同生效之日为主债权发生日。综上,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某银行1上海分行有权直接向某某公司1主张保证责任。某银行1上海分行对某集团2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4,468,467.95元及截至2024年3月27日的逾期罚息1,306,960.69元。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上海金融法院对本市首例涉证券市场禁入决定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杨某、李某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及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案,原告杨某、李某、朱某民等十原告诉被告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案两案进行合并审理。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娱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债务兜底协议》,但因案外人仅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故并未全额受让相应债权,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某娱乐公司年报中所披露的预计负债冲回的会计依据不充分。虽然年报同时披露了审计机构否定性审计意见,但并不能就此阻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构成。审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不同,构成内容不同,两者并非相互替代关系。原告杨某、李某等人在审计机构明确表示冲回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未明确表示反对或及时阻止,属于未勤勉尽责。部分原告还积极促成虚假记载行为的发生。被告上海监管局认定各原告的行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未逾越裁量幅度。其中,杨某、李某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行政程序合法。中国证监会就此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成渝金融法院召开2025年工作部署会
2025年2月17日,成渝金融法院召开2025年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平安重庆建设大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认真总结2024年工作,研究部署2025年工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成渝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东宁出席会议并就做好新一年工作提出要求。
成渝金融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召开2024年度金融审判工作会及“融法讲堂”第二讲
2025年2月18日,为进一步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推动两级法院金融审判情况互通、金融审判堵点共解、疑难问题适法统一、工作机制有效协同,切实提升金融审判质效,推动金融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成渝金融法院组织召开辖区内150多家基层法院参加的金融审判工作会。
2月18日,成渝金融法院举办2025年度第二期“融法讲堂”,成渝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成春主持,全院干警参加。
成渝金融法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
2025年2月19日、20日,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分别在渝中区、渝北区召开片区调研座谈会。座谈会上,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市一中法院、市五中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市检察院一分院、市检察院五分院、两江新区法院、两江地区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工作情况的汇报。
来源:成渝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件:嵌套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信赖推定原则,但该信赖推定可以抗辩。对于由员工持股计划主导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有证据证明股价波动的最终风险由明知存在虚假陈述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承担,其他份额持有人信赖的是增信措施而非虚假陈述,则应当认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某上市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后委托某证券公司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周某、吴某某、付某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员,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015年5月初,集合计划管理人、持有人共同签署资管合同,约定集合计划买入股票种类、买入时间、买入金额、买入方式等内容与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一致。某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管理人,全权负责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和运作。同月,某证券公司、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签订差额补足合同。根据资管合同和差额补足合同的约定,A、B份额享有固定收益,C份额享有扣除A份额和B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C份额及某投资公司对A、B份额的固定收益承担补偿责任。
集合计划成立后,按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买入了某上市公司股票。2016年12月24日,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时,集合计划的锁定期已过,某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并未因标的股票涉及虚假陈述而采取实质性的止损举措。在集合计划多次出现低于合同约定的预警线和止损线时,某证券公司均及时向C份额持有人和某投资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要求二者及时补仓。2017年5月8日,C份额持有人和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履行补仓义务,某证券公司当日发出违约通知书并终止集合计划。某证券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发出集合计划到期终止的公告,同月,A、B份额持有人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某证券公司根据资管合同、差额补足合同的约定向C份额持有人和某投资公司行使追偿权,之后,某证券公司于同年起诉某投资公司要求其承担A、B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的补偿责任,并获生效判决支持。
在本案审理之前,其他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已由生效判决作出如下认定:一、某上市公司就其重大资产重组所发布的公告中存在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及2013年年度营业收入的情形,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二、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提供的盈利预测和营业收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三、某投资公司系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充分了解,构成虚假陈述。四周某、吴某某作为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某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应当推定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四被告因虚假陈述行为给集合计划造成了损失,某证券公司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集合计划投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损失共计81348401.68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投资决定并非被诉虚假陈述行为诱导所致,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综合本案理由如下:第一,集合计划的成立及对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系为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第二,C份额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知情。第三,在案证据显示,A、B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行为系对C份额持有人和某投资公司连带补偿责任的信赖作出。而且,集合计划的终止并非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是因连带补偿责任未履行。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集合计划的交易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是否适用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案件: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至12月,德惠市某原种场与某银行德惠市支行等签订四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德惠市某原种场向某银行德惠市支行以土地使用权抵偿积欠并抵押贷款共计人民币538.1万元(币种下同)。
1998年6月30日,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德惠市某原种场未偿还贷款本息,也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某银行德惠市支行于2006年12月12日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德惠市某原种场加盖公章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此后,某银行德惠市支行及某银行吉林省分行(2010年案涉贷款划归某银行吉林省分行管理)分别于2008年10月22日、2010年8月18日、2012年6月12日、2014年4月8日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德惠市某原种场加盖公章予以签收。2015年10月21日,某银行吉林省分行就案涉债权进行公告催收。2016年8月,某银行吉林省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并通知债务人德惠市某原种场;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同时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催收债权。2016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并通知债务人德惠市某原种场。
2019年8月20日,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德惠市某原种场以土地使用权抵偿某银行德惠市支行的约定以及抵押担保条款无效,德惠市某原种场偿还借款本金538.1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略)。法院审理中,被告德惠市某原种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及理由】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理由是,本案涉案借款于1998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德惠市某原种场已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此后债权人通过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刊发催收公告等方式多次主张权利,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在此情形下,尽管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距案涉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二十年,但不适用民事法律关于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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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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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阎慧鸣
本期编辑成员:卢琦、李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