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不构成实质竣工
在国际工程中,项目的实质竣工牵扯到项目的移交、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工期违约金的计取、质保金的部分返还、履约保函的退还、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等等重要事项,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重要的利益关切。有鉴于此,对于工程项目实现实质竣工的时间节点的认定就非常关键。在H & M Constructions (NSW) Pty Ltd v Golden Rain Development Pty Ltd (No 4) [2023] NSWSC 925案中,工程师签发了一份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conditional certificate of practical completion),从而引发项目是否实现实质竣工的争议。
案例背景
2015年10月20日,Golden Rain(开发商)与H&M Constructions(承包商)签订了一份设计建造合同,该项目包括109套高层公寓、八栋连栋别墅和各种公共道路,合同价格约为4400万美元,工期违约金费率为13,628美元每天。
该项目用地之前是一块工业用地,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了污染。2015年9月24日,悉尼市议会批准了该项目的开发许可,但前提条件是修复该地块受到的污染。
根据合同,H&M Constructions的工作范围包括对地块进行污染修复,并且所有与修复污染相关的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
关于工程竣工,合同内容规定如下:
“34.7 Practical completion
(a) The [Builder] must give the Superintendent at least 10 Business Days written notice of the date upon which the [Builder] anticipates that Practical Completion will be reached.
(b) When the [Builder] is of the opinion that Practical Completion has been reached, the Contractor must in writing request the Superintendent to issue a Certificate of Practical Completion. Within 10 Business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request, the Superintendent must give the [Builder] and the Principal either a Certificate of Practical Completion evidencing the Date of Practical Completion or written reasons as to why Practical Completion has not been achieved.
(c) If the Superintendent is of the opinion that Practical Completion has been reached, the Superintendent may issue a Certificate of Practical completion even though no request has been made.
(d) On issue of the Certificate of Practical Completion, the [Builder] must provide to the [Developer] an executed Deed of Release – Practical Completion.”
到2018年6月,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已过,但实质竣工证书尚未颁发。
2018年7月5日,现场审计员(Site Auditor)向Golden Rain发布现场审计报告称,现场仍存在已知或疑似的污染。2018年7月13日,市政府通知Golden Rain,为了符合项目开发许可的要求,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土壤修复工作。
2018年7月23日,H&M Constructions发信给工程师,称已经实现了工程的实质竣工,要求工程师颁发实质竣工证书。
此后双方进行了反复的沟通拉扯,工程师告知H&M Constructions,基于现场污染的情况并未解决,还不能颁发实质竣工证书。尽管如此,H&M Constructions反复坚持要求工程师颁发实质竣工证书。
直到2018年9月24日,工程师终于向H&M Constructions颁发了一份实质竣工证书,声明工程的实质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7日,但该实质竣工是附条件的,需要完成10个残余事项。证书中写道“Practical Completion has been awarded and is conditional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following issues in the timeframes nominated……”。其中有7个事项,包括颁发环境规划与评估法(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ct 1979)中要求的工程使用证书(Occupation Certificate),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质竣工的要求。
2018年9月26日,H&M Constructions向工程师发送了一份“变更通知(Variation Notice)”。文件标题为:“Variation Notice – Ongoing Project Costs Post [Practical Completion]”。文件中指出:“正如[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中详细说明的那样,承包商已经于2018年9月7日实现了实质竣工的状态。然而,工程师还要求承包商完成额外的工作。鉴于实质竣工已经实现,承包商现在不应被要求来执行额外的工作... ... 在收到进一步的书面变更指令(在其中说明双方协商后的费率和成本)之前,我们不会开始这些额外的工作。”
于是,在“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颁发后的第二天,承包商就申明立场:它没有进一步的义务来执行任何额外的工作。
2018年9月27日,承包商请求业主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Golden Rain否认了H&M Constructions对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的解释,并主张只有在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条件完成后,才能实现真正的实质竣工,因此款项支付的前提条件并未满足。并且,Golden Rain还向H&M Constructions主张2千2百万美元的工期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项目是否于2018年9月7日实现了实质竣工?
法院判决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判定项目在2018年9月7日并未实现实质竣工。
法院指出,从合同的措辞来看,合同的第34.7(b)款规定,一旦承包商向工程师提出颁发实质竣工证书的请求,工程师有两个选择:(1)工程师可以颁发一份"注明实质竣工日期的实质竣工证书";或者(2)工程师可以提供"书面理由,说明为何未能实现实质竣工"。第34.7(b)款并不允许或授权工程师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包括发放“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
工程师颁发的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中声称指定一个回顾性日期,即2018年9月7日,如果承包商完成了指定的事项,就会认为实质竣工已经实现。不过,其中存在一些事项,包括颁发使用证书(Occupation Certificate),还尚未完成。如果将这样的文件视为实质竣工证书,那么各方将对该日期是否为2018年9月7日感到不确定,因为这将取决于指定的"事项"是否得到解决以及何时得到解决。这会导致对于实质竣工是否已经实现以及何时实现存在不确定性,使双方陷入“不确定的状态”。
因此,工程师颁发的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不具备合同约束力。
法院还指出,即便工程师颁发的附条件的实质竣工证书有合同约束力,鉴于某些实质竣工的条件尚未满足,包括尚未颁发使用证书(Occupation Certificate),因此H&M Constructions实际上也尚未达到实质竣工的状态。
此外,H&M Constructions还以禁反言原则进行抗辩,但法院指出,证据显示是承包商单方面误解了附条件实质竣工证书的效果,认为在2018年9月7日实质竣工已经实现,因此并不成立禁反言。
案例启示
实质竣工标志着项目的一个关键转折点,其会触发保留金的退还、工期违约金的截止计算以及竣工结算等重要事项。本案再次提醒我们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的重要性。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意图改变合同中的约定,应该对此达成书面协议,包括界定清楚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影响结果,从而尽可能避免一方或双方对合同履行状态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