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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业速递(2025年第1期)

2025-02-06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资讯


1

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083760元


2025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最新数据,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为1083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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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社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2025年1月1日,人社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根据此前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该办法作为国家施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制度的配套政策,对于如何落实弹性退休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相应规定,提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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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社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25年1月1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该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员工制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日为248天、季工作日为62天、月工作日为20.67天,工作小时数为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计算方式及小时工资计算天数方式不变,月计薪天数不变,仍为21.75天。该通知同时废止了2008年1月3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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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社部办公厅等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2024年12月30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该通知对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提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1.提高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核效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审核完毕,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准确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置方式。2.优化工作流程,各地要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3.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过渡人员政策衔接。对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4.明确代缴方式,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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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人社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


1月10日,北京人社官网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及《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供企业等办理弹性提前退休及延迟退休相关手续自愿参考使用,北京市用人单位如需与员工协商办理弹性提前退休或延迟退休,可参考使用北京人社发布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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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贵州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贵州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4号),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按地区调整:(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2130元;二类区:每月1980元;三类区:每月1890元。(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小时22.4元;二类区:每小时20.8元;三类区:每小时19.8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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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福建省公布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福建省公布调整后的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该工资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的适用范围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以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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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川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25年1月9日,四川省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根据该通知,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第一档: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二)第二档: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二、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第一档:每小时23元;(二)第二档:每小时22元。该通知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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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12月20日,新疆发布《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4〕66号),根据该通知,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官网)。月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档次分别为2070元、1890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0元执行)、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档次分别为20.7元、18.9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元执行)、17.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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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浩天评论


1

北京典型案例解读: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件简介

郭某于2023年4月2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郭某入职后,陆续发生15次迟到行为,迟到原因多为路上堵车、吃早餐耽误、等电梯时间过久等。某科技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予以提醒,要求郭某改正,但效果不佳。2023年6月21日,某科技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郭某送达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认为,入职时某科技公司并未书面约定迟到次数与录用条件的关系,其虽然存在迟到行为,但不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仲裁委裁决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


浩天评论

该案例是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发布的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入职初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时间期限,劳动者可了解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用人单位可考察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等。这种双方互相考察以确定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有效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及试用期解除在实务中产生争议较多之处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这对用人单位适用试用期解除条款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一是对于试用期员工要设定较为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需要告知员工,二是在解除时要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且考核结果显示该员工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条件。本案尽管单位在员工手册中并未就试用期出勤率进行量化规定,但仲裁委最终以按时出勤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为依据裁决驳回员工仲裁请求。本所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合理设定试用期,并就录用条件进行明确和量化规定,充分利用试用期这一双方考察期间综合考察该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同时,如适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则需要依法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该试用期员工,防范违法解除风险。


2

北京典型案例解读:用人单位解除隐瞒利益冲突高管人员获支持


案件简介

俞某于2009年12月1日入职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工作。2017年6月,俞某担任该公司董事及总经理,系公司最高负责人。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员工手册》中载明,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并根据法律规定保留追偿损失的权利的情形,包含“利用公司的信息、技术或设备替竞争对手或其他单位工作,或未经公司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履行正常工作流程或程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对公司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者”等。该公司《商业行为与道德守则》避免利益冲突部分载明:“员工不参与公司与客户、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商之间的任何可能给员工带来个人利益的交易;如果员工的任何好友或家人在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中可能拥有任何重大经济利益,则将此情况告知法律顾问或法规事务执行官;必须披露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等。”2016年4月18日,贾某成立上海某某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10日,俞某设立北京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字号相同),俞某为法定代表人及持股50%的股东、执行董事。自2018年9月开始,经俞某报公司上级部门批准,上海某某公司开始为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提供薪酬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在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多次通过《合规声明问卷》询问俞某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况时,俞某均未披露上述情况,2021年4月30日,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向俞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俞某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俞某的仲裁请求,一审判决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浩天评论

该案例是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发布的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与俞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俞某在职期间设立其他公司同时作为法定代表人持股,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利用在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任职的便利与上海某公司与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进行合作,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在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与道德守则》中对于员工利益冲突事项均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某航空信息咨询公司多次对其开展的《合规声明问卷》中,俞某均存在未如实披露的事实,因此公司以俞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本所律师提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其权利义务相较于普通劳动者存在差异,除了遵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外,还需要遵守我国《公司法》对于董监高任职人员职业禁止的规定,否则除了依法承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外,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违反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收入所得应当归用人单位所有,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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