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4年第7期)
行业新闻速递
司法部就《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7月29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8日。
《规定》共十二条,要求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明确加强对企业宣传、培训,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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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产局印发指导意见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7月30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五方面十六项内容,明确要强化攻关服务,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提供动力,聚焦专利转化,协同推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完善共治管理,支撑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加强分类指导,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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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行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
7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行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4年8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含行政非诉审查)、刑事案件,统一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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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及PCT申请费用有关事项
8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200元。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两部门明确,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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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海口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未来将面向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至此,全国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73家,分布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海南省2家。
海口市是海南省省会城市,是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节点城市。海口市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不断集聚,规上企业在海南省占比均超过60%;产业发展势头强劲,2023年两个产业产值总和超过400亿元。在海口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能够更好支持海口市特色产业提升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助力海南省加强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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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8月12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办法》包括总则、体系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保障措施、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规定了纠纷动态监测、纠纷案件指导、重点产业指导、多元化纠纷解决、信息服务、能力提升的工作内容,明确京津冀三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构开展联合指导的条件和重点产业指导的工作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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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产局印发《“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
8月9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的通知》。
《分类体系》将“新三样”相关技术划分为四级技术分支,包括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等3个一级技术分支。其中,电动汽车包括电动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装置、配件制造,电动汽车相关设施制造,电动汽车相关服务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8个三级技术分支和4个四级技术分支;锂电池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质、隔膜、锂电池模组及电池包(PACK)等5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7个三级技术分支和6个四级技术分支;光伏包括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片、光伏组件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6个三级技术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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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发布《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
8月14日,深圳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1日。
《指引》主要明确了受理机构、专利跨境转出办理流程、专利跨境转入办理流程、专利转让登记申请材料提交方式、专利跨境对外许可办理流程、专利跨境被许可办理流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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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发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8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8日。
《规定》共二十四条,主要明确证据种类,针对每种证据明确了取证要求,明确证据直接认定的证据、其他部门证据的采纳、一方认可的证据效力、不同情形的证明力、辨认意见的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前后矛盾的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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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关于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
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及时推动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施行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使用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帮助申请人提升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办理质量,推动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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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商标先用权抗辩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李迅
案情概况:
北京某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为“**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未经北京某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店铺及门头突出使用“**明”字样,北京某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定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认为其构成在先使用,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某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虽于1993年7月27日申请注册“**明”商标,但该公司于1937年即成立并开始使用“**明”作为企业字号,2007年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于2018年3月成立,晚于北京某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涉案商标注册时间。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以“**明眼镜行”字号在东光县经营眼镜业务早于北京某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明”字号的时间,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未构成在先使用,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即便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的相关经营者在1989年创办了东光县**明眼镜行,但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与东光县**明眼镜行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原审判决未支持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的主张亦无不当。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作为同类行业从业者,未经北京某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店铺及门头突出使用“**明”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原审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的再审申请。
简要评析:
商标先用权抗辩是商标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抗辩理由。商标先用权抗辩是指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因为其对某特定商标的在先使用行为,而具有对抗商标注册人对其提出商标侵权指控的消极权利。商标先用权抗辩并不是给予商标使用人相同的专有权利,而是由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获得的不侵权抗辩权。
商标先用权属于商标注册原则的例外,因此法院对于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认定更为慎重。在先的司法判例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在先商标使用满足“双在先”,即一方面在先商标使用要先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日,另一方面在先商标使用也要先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日。此外,在先商标使用还需要产生了“一定影响”。只有在全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才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且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东光县某某眼镜经销处虽主张其为在先使用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北京某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申请案涉商标之前就已经在先使用了案涉商标,并且已经达到了 “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无法获得再审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