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4年第7期)
一
新规速递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公告是对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更新调整:对74号文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并对所涉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执行;7月1日后,新申请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技术要求按该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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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2024年7月18日,财政和税务总局更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以继续适用《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备注: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60号公告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相关报纸,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规定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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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为支持筹办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主要包括: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7)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8)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9)对组委会为举办哈尔滨亚冬会进口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哈尔滨亚冬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10)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如: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哈尔滨亚冬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哈尔滨亚冬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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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
为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4年6月27日联合发布该第18号通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前述“货物”包括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及按规定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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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第9号公告。依该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自身实际使用专用设备。
前述“专用设备”指企业购置并使用的列入“财税〔2018〕84号”通知、“财税〔2017〕71号”通知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改造投入”指前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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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2024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关于税务领域的改革部署,进一步凸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改革、做好税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会议要求,要着眼大局顺应大势,把握好方式方法,统筹好收与支、税与费、增与减、稳与进,着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各项涉税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地见效。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推进各项税务工作统筹结合起来,以改革增效、以改革强能,持续深化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持续打造效能税务,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高水平助力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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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缴费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跨区域税费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异地事项跨域办的部署要求,构建了“远程虚拟窗口”,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跨区域税费业务。“远程虚拟窗口”自3月底京津冀地区试点、5月底实现全面扩围以来,全国税务部门已办理10.1万笔跨区域税费业务。
“远程虚拟窗口”具备支持远程身份核验、资料传递、音视频互动、屏幕共享等多项功能,可以在不改变执法主体、不改变税务干部权限、不改变业务办理流程的基础上,让纳税人缴费人与业务办理地税务干部进行可视化互动,在线上办理跨区域税费业务。
各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安排,搭建了工作机制,确保虚拟窗口跨区域税费业务申请有人应、随时办;同时成立了专门的服务运营团队,确保跨区域通办服务渠道畅通、高效运转。目前,全国已建立2984个服务运营中心,配置一线坐席14648个。
越来越多的纳税人缴费人体会到了跨区域通办服务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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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送客户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税被税务行政处罚案(“庆税稽罚(2024)7号”)
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2024年一起税收行政处罚“庆税稽罚(2024)7号”。稽查局经查发现,大庆某公司存在(1)在账面列支了送给客户的购物卡和手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在账面列支的送给客户的购物卡和手机,应在企业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下列支,未进行调整的违法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认定该公司存在所得税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并认定偷税。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对应扣未扣个税处以50%罚款。
(来源:大庆市税务局)
夫妻关系并非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024)浙06行终124号)
李某与洪某婚姻期间,洪某被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绍税一稽处(2023)91号)。洪某因未能按处理决定要求期限补缴税款、滞纳金,而丧失对该处罚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李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5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3条、第24条规定,以洪某的配偶,认为其与案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就“税一稽处(2023)91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复议,被绍兴市税务局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主要观点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不是指,与行政相对人有夫妻关系,更不是指与行政相对人有财产共有关系。本案中原告李某尽管与行政相对人洪某是夫妻关系,且基于夫妻关系也存在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但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主要观点,故作出维持的终审裁定((2024)浙06行终12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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