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4年第5期)
行业新闻速递
国家知产局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
202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与旧版一致,仍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五个部分。在专利板块,《办事指南》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指引内容。在法律依据层面,《办事指南》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例如其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实施的第二次修订版改为2024年实施的第三次修订版。在具体程序上,《办事指南》就旧版未明确的部分事项予以说明,如商标的取得受理事项。
《办事指南》将便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信息,推动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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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领导人签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的安排备忘录》
2024年6月13日至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访问新西兰,并签署了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的安排备忘录》的一系列文件。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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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产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同时废止。
具体而言,《实施办法》对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条件予以细化,要求申请机构为独立法人;对单位备案程序作出了更具体的指引,明确其包括:提交材料、材料初审和推荐、名单确认三个环节;对服务网点的服务内容予以具体化,包括基础服务(咨询、信息查询检索、宣传培训)和特色服务(信息分析、中小微企业服务、数据库及工具平台开发等),并将报送工作报告的时间节点从12月底改为下一年度的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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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5起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其中,该批案例包括我国涉原料药领域的首例垄断民事诉讼案件,该案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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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成立省级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共建的全国首个省级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中心在湖北武汉揭牌。该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中心为将为湖北省知识产权系统、司法审判机关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取证、侵权判定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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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订《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交流与合作协议》
2024年6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交流与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交流合作协议》")。此举是中国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重要行动,旨在将重庆建设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对重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成就表示赞赏,并期待双方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调解、人才培养和公共宣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将依托重庆高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力度,培养一支综合素养过硬、通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审判人才队伍,服务保障重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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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在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存量、打通存量专利对接推广通道、健全专利转化评估体系、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激发专利转化运用活力、稳步提升专利产业化质量、构建专利转化运用良好服务生态等七个方面提出20项工作任务。
结合《方案》的推动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将加快推动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体系,高规格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打造专利转化“津牌”特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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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吉利诉威马案终审判决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张明旻
案情概况:
2018年12月,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上诉人")共同上诉,指控被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及其他三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被上诉人")非法获取并使用上诉人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通过招聘其离职员工,获取了其技术秘密并在EX系列电动汽车中使用,导致上诉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一审判决于2022年9月5日作做出,一审判决做出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提起了上诉。二审阶段,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有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并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诉人技术秘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用于电动汽车制造,构成侵权。最高院最终判决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技术秘密,销毁或移交含有技术秘密的所有资料,并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及合理开支5,000,000元。
简要评析:
本案体现了最高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技术秘密保护方面的高度重视和严格司法态度。对于侵权行为存在与否的判断,最高院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有渠道获取+实质相同”便可推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存在的思路,从正面说明被上诉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且从被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其不存在侵犯上诉人商业秘密行为进行了反面论证。同时,最高院还明确了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以确保判决的执行效力。判决结果从实质和程序两方面均体现了最高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作为一项判赔金额过亿的高额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本案具有重大影响力,其判决结果对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遏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上海法院就热门电视剧网络侵权发出诉中行为禁令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张明旻
案情概况:
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统称"申请人")对某短视频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申请人经授权拥有电视剧《庆余年第二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在该剧播出期间,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平台出现大量未经授权的短视频,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申请人曾提前告知并多次发出下线通知函,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侵权,但被申请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申请人因此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并申请诉中行为保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权利基础稳定,且《庆余年第二季》处于热播期,侵权短视频内容与原剧基本一致,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考虑到电视剧播放周期短,目前处于窗口期,采取保全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且不会对当事人间利益造成显著失衡,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快速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展示涉嫌侵权视频,并采取措施过滤和拦截侵权内容的上传和传播。
简要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行为保全申请,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防止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较好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行为保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本案展示了行为保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适用的参考,具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会特别考虑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法院认定了侵权行为的紧迫性,及时作出了保全裁定。
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了在合理范围内限制被申请人经营活动的目的。但在实施行为保全时,法院也需注意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确保保全措施既迅速有效,又不会过度干预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裁定反映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迅速采取行动,又要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度性,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和谐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