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律师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落地实施
2024年9月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浩天健康与生命科学团队牵头律师颜麟指导浩天(海口)办公室及其政策研究与立法团队经过实地调研、多方论证和政策分析,参与了该政策文件相关细则出台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配套文件细化等全流程法律支持服务工作,充分彰显了浩天律师团队的法律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共计十五条,其中细化为主体、适用范围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一、在具体规则调整方面。主体包括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具体规则内容为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在适用范围方面。适用《通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二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三、在相关部门职责方面。《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的名单认定、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等阶段的不同职责。
(1)在认定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名单时,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科技、财政部门,以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认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在有关单位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每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确认有关单位进口商品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函告有关单位所在地海关、税务部门。
(3)在有关单位向先行区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由先行区管理局参照现行特许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模式,对申请免税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全流程监管。
《通知》的发布及实施有利于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产业发展新优势。浩天律所专业团队将继续为全国自贸区(港)建设贡献浩天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