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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TMT行业速递(2024年第9-10期)

2024-11-11


一、法规速递


0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内容提要

2024年8月27日,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指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该约定因内容违反行政法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而无效。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违法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浩天评论

大型企业凭借业务上的优势地位,要求按照第三方向其付款的进度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此类“背靠背”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中小企业,是引发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批复》的发布,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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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和《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内容提要

2024年8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并现场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网络直播营销指引》")及《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网络直播知识产权指引》")。


《网络直播营销指引》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和直播营销人员、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品经营者三个方面对直播电商平台、从业人员进行了监管和规范。《网络直播知识产权指引》从主体资质审查,直播账号、内容及数据权益,合作协议内容及规制,加强直播内容监管,资质及来源审查,商标权、专利及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不正当竞争风险防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直播信息收集保存,规范直播信息保存流程,强化平台侵权通知及补救,建立数据风险评估机制,信用评估,优化协同合作机制,提升行业治理水平等方面对互联网直播相关主体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与风险防范。


浩天评论

本次新闻发布会指出,伴随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相关矛盾纠纷愈发显现,亟需加强法治化治理。《网络直播营销指引》和《网络直播知识产权指引》依法依规、从问题导向和实用导向出发,针对互联网直播业态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和规范建议,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增强直播电商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及风险防范,维护直播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从监管角度促进了服务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沙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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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内容提要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浩天评论

近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的颁布为国家机关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

沙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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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0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合规提示规范“双11”网络集中促销经营活动,严格规范广告审核及直播营销


内容提要

2024年10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双11”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主要包括: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促销行为、加强广告内容审核、规范直播营销行为、加强商品管控、化解网络消费纠纷、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强化政企沟通协作八方面内容。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遇到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浩天评论

临近“双11”购物节,各电商平台、品牌商家发布海量宣传广告,消费者购买欲也逐步被激发。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垄断、品牌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盲目消费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提示》提示各市场主体在进行促销、宣传、直播营销等活动时应合规守法;消费者在购物前应理性消费、遭遇违法行为应依法维权。《提示》旨在为规范促销经营行为,维护“双11”期间网络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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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


内容提要

2024年10月3日,中央网信办发布通知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旨在规范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升主流舆论影响力,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此次行动将集中整治包括编发虚假新闻、借舆论监督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仿冒新闻单位、未经许可采编新闻及违规使用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等五类问题。网信办强调,各地部门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动实效,同时指导平台优化账号类别设置,要求新闻类账号显著位置明示资质,并优先推送高质量新闻内容。此外,网信办还将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维护网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浩天评论

“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有助于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执行、提升平台责任意识、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优化算法推荐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网络治理的途径,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新闻内容质量,增强公众信任。此举对维护网络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促进媒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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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广电总局:坚决治理微短剧粗制滥造和乱收费等问题,持续供给精品内容


内容提要

2024年9月27日,在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情况。


渠道方面,广电总局将打造集聚海量内容的“内容一张网”,打通渠道,拓展终端,让优质内容能够直达基层、直达用户。其次,为解决看电视操作复杂的问题,广电总局将积极推动运营商和电视机厂商,把机顶盒功能完全内置到电视机里,尽快实现电视机和机顶盒一体化。此外,为促进微短剧健康有序发展,广电总局将与各部委、各省(区、市)以及社会各方力量加强联动,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协同作用;同时,还要完善规则、综合施策,在推动微短剧繁荣发展的同时注重常态监管。


浩天评论

微短剧近年发展势头迅猛,但也存在粗制滥造和乱收费等问题。随着《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等一系列针对微短剧的规定出台实施,微短剧行业已进入“强监管”时代,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本发布会表明,国家将继续完善微短剧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创作的同时实施常态监管,提示从业者应更加注重微短剧的内容规范化,力争呈现精品内容。

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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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家版权局发布2024年上半年版权执法成果,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内容提要

2024年9月2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2024年上半年版权执法成果。为响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版权工作规划,版权执法部门在2024年上半年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展了包括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和青少年版权保护季在内的多项专项行动。这些行动旨在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并对重点领域和市场的版权秩序进行集中整治,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优化版权保护环境。2024年上半年,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共检查了实体市场相关单位35.16万家(次),并查办了1061起侵权盗版案件。


浩天评论

随着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侵权盗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版权执法部门也在加大执法力度,以有效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上述行动体现了版权执法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对于遏制侵权盗版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著作权人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信心,进一步激发创作活力。

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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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示范性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


内容提要

2024年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影视产业的示范性诉讼案件。本批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示范性诉讼+多元调解’一次性化解1500余件涉文学作品纠纷”、“‘示范性诉讼+法官调解’一揽子化解248部电影作品纠纷”、“诉非‘云联’实现千首歌曲纠纷‘云化解’”等。


本批案例中的案例五系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明确车载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为涉“车联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涉“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思路。


浩天评论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该批涉影视产业的示范性诉讼案件,涉及领域较广泛,涵盖多件一揽子解决争议的案件。具体而言,该批案例既包括作为首例案件、具有高度示范意义的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包括诉非“云联”机制的“云端”调解应用,还包括多起“示范性诉讼+法官调解”的路径验证。在案例的及时性、指导性层面均富有典型意义,有利于促进影视产业的更多批量化纠纷化解。

线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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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01

入库案例: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游某某、某某(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直播账号的归属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022)渝民终859号] 


案情摘要

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年,游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并负责对案涉直播帐号(抖音、快手)进行注册、管理、经营等。2020年7月,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游某某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但游某某离职后拒绝向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归还案涉账号,且利用掌握案涉账号之便利,将案涉账号提供给他人及自己使用,导致案涉账号经济价值下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案涉账号归属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浩天评论

网络平台直播的经济模式里,网络账号的归属往往成为主播与运营公司争议的重要事项。法院在实际裁判中,通常会考虑当事人约定、账号的人身属性、实际运营及使用情况、收益归属等因素,对网络账号归属进行全面判断。进一步地,在直播账号相关协议中,当事人亦可考虑增加账号归属的明确约定,以降低后续争议发生的风险。

魏泽盟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期编辑:何为、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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