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代理三被上诉人在电影《芳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程序中取得胜诉判决
某自然人因主张电影《芳华》与其创作的电影剧本高度近似,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及冯小刚先生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2020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随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于近日获得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天受一审被告(暨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及冯小刚先生(以下合称"东阳美拉等三当事人")委托,在本案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担任东阳美拉等三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审程序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张被侵权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二、四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剧本;三、电影《芳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浩天在本案中的主要抗辩思路为: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其所主张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人;二、三被告未接触过原告剧本,本案不满足著作权侵权的基本要件;三、电影《芳华》与原告剧本完全不同,二者是没有关联的独立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电影《芳华》剧本有合法来源。对于浩天的以上第二点和第三点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予以认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予以认可,认为一审原告(暨二审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天代理东阳美拉等三当事人在本案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中均获得胜诉。
浩天在本案二审程序中的法律服务工作团队由合伙人律师陶姗、刘盈子牵头,代理人为刘盈子、王子轩、陈舒婷(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