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代理客户在电影《老炮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取得最终胜诉判决
2025-01-09

某自然人因主张电影《老炮儿》与其创作的小说高度近似,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管虎先生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在电影《老炮儿》片尾为其添加署名并向其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随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于近日获得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天受一审被告(暨二审被上诉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管虎先生委托,在本案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审程序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张被侵权小说的著作权;二、二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小说;三、电影《老炮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浩天在本案中的主要抗辩思路为:一、原告未接触过原告创作之小说,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小说的发表时间早于电影《老炮儿》的上映时间;二、电影《老炮儿》与原告小说完全不同,二者是没有关联的独立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电影《老炮儿》剧本有合法来源。对于浩天的主要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予以认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予以认可,认为一审原告(暨二审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天合伙人律师陶姗、王子轩代理客户在本案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中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