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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代理上市公司新潮能源获得“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案”终审胜诉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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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上市公司“新潮能源”与其前中小股东之间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相关中小股东于2021年7月召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违法,并改判撤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案在我国资本市场几无先例可循,为规范中小股东依法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有力指引。


2021年7月8日,新潮能源公司的部分原中小股东作为召集人,召集召开了“新潮能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试图变更新潮能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关于召集召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人仅在某纸面媒体广告版发布了“广告”,而未依照我国《证券法》第86条之规定发布“公告”,由此导致在仅有少数股东参会的情况下,作出了所谓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拟变更新潮能源公司管理层。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存在瑕疵,但对最终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决议有效。


浩天律师团队代理新潮能源公司提起上诉,并获得本案二审全面改判胜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证券法》和《新潮能源公司章程》,导致新潮能源公司其他股东可能无法获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无法公平地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侵犯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救济权等相关权利,属于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依照《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本案二审改判撤销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维持了新潮能源公司管理层的稳定。


浩天律师团队自本案二审阶段接受新潮能源公司委托,围绕“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重大瑕疵、对决议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这一焦点问题,深入展开法律调研及论证工作,包括:全面梳理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整体诉讼策略、起草诉讼文件、搜集准备证据、邀请知名法学专家展开法律论证等。经过开庭审理,浩天律师团队的上诉意见和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本案作为中小股东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起典型案例,自2021年8月进入诉讼程序以来便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难点在于对我国公司决议撤销中的“裁量驳回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以及股东大会程序瑕疵对广大股民股东知情权、表决权、救济权的影响。本案二审判决严格适用《证券法》,维护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规则,对于规范和稳定我国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本案由北京浩天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王菲米兰律师牵头并全程参与,合伙人余昉律师全面负责和主办,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孙一童律师、陈依玲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