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高级合伙人徐仲锋律师成功把握黄金“37”天,帮助委托人获释
办案经过
2023年8月24日,浩天高级合伙人徐仲锋律师团队接受一起嫌疑人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的委托。经向家属了解,嫌疑人已于2023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徐律师携助理迅速开展工作,成功把握刑事案件“黄金37天”。经过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6日三次与嫌疑人会见,徐律师与助理迅速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分析案情及案涉罪名,通过区分诈骗罪、侵占罪及民事合同纠纷三者法律关系的区别以及案件程序上的不同处理方式,认为本案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应属于民事纠纷或刑事自诉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受理,于是在2023年9月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递交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并与办案警官保持密切沟通。
2023年9月13日,徐律师向办案警官了解到,案件今日会移交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并申请批准逮捕。于是徐律师安排助理在2023年9月14日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获取办案检察官及其助理的联系方式以紧跟案件。
经过多次与检察官联系,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徐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嫌疑人于当日释放。
办案思路
本案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解案情后徐律师认为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的突破点在于通过区分诈骗罪、侵占罪及民事合同纠纷三者法律关系的区别以及案件程序上的不同以撤销本案。
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要求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欺诈行为,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经分析,嫌疑人的行为不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侵占罪的管辖
通过分析案情,徐律师认为嫌疑人可能构成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立案。假设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嫌疑人构成侵占罪,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民事合同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分
通过分析案情,徐律师认为嫌疑人的行为系正常职务行为,该案法律关系为被害人与嫌疑人前公司基于合同关系的经济纠纷,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嫌疑人与其前公司均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管目的性,均未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欺诈行为,故本案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基于上述要点,徐律师认为嫌疑人并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侵占罪或牵涉民事纠纷也不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立案,故而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最终法律意见被采纳。
“黄金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下在3天内,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申请后,最长应在7天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因此,理论上讲,嫌疑人从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之日至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之日期间最长为“37天”。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嫌疑人再从看守所出来就比较困难。因此,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申请审查时,辩护律师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尤其重要。
律师在“黄金37天”可以做什么?
1. 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情况
2. 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 向侦查机关、批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浩天徐仲锋律师团队均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打造高品质、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及全面的法律服务。